交通违法行拘量罚出“明细”版
共分为三大类13种情形,交警部门已开始执行
2015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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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4月23日讯(记者 曹剑 通讯员 张力斌 于洋) 23日,记者从交警支队了解到,法治大队制定出台行政拘留类案件量罚标准。对于无证驾驶摩托车等违法行为,按情节分别处以的拘留天数,有了参考标准,为各大队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能提供统一意见。 
  4月中旬,交警城东大队开展摩托车集中治理,查获3起“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城区无视群众安全飙车竞逐”等群众反响强烈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以往执法实践,此类交通违法的处罚可能会出现“只罚款不拘留或同类交通违法行为拘留天数不同”等量罚标准不一的情况。这一次,交警法治大队新制订的《泰安市交警支队行政拘留类案件量罚标准》派上用场,城东大队依据标准,对上述3起交通违法行为均作出“拘留6日,罚款200元”。据了解,该案是泰安交警制定《量罚标准》后的首次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由于上述法律条文中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在长期的执法实践过程中,基层大队执勤民警对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中适用该条款时没有更加明确的量罚标准和尺度。
  针对这种情况,泰安市交警支队法治法制大队综合各大队实践的违法情节与量罚标准,参照《山东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制订出台了《泰安市交警支队行政拘留类案件量罚标准》。《量罚标准》对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区分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3种情节13种具体情形,并分别制定了“1-3-5日、6-8-10日,11-13-15日”三大类拘留的量罚标准。 
  该《量罚标准》已经于4月初通知各大队执行,现在已经全面实施。其中,不满14周岁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70周岁以上等四种情况,处罚但不送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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