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修订完善下月施行
2015年04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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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6日讯(通讯员 舒志喜 陈京祥 记者 王泽云) 为积极应对立案登记改革新常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博兴县人民法院对《执行风险告知制度》重新修订完善。修订后的《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执行难是当前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情况下的一种社会现象。除法院自身因素外,申请执行人风险意识缺失也是一项重要原因。申请执行人普遍未形成社会交易的风险意识,将社会交易的风险完全寄望于法院工作,立约阶段,审查对方资信能力、合同规范性等工作不到位;诉讼阶段,未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执行阶段,与法院配合不紧密,导致执行工作错失先机。同时,因缺乏风险自担意识和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认为是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打的“法律白条”,导致频繁上访申诉,给执行工作带来额外的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在此情况下,法院执行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增强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尤为迫切。
  博兴县人民法院修订出台的《执行风险告知制度》,明确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胜诉仍有风险,强制执行的本质是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提供权利人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并不是为实现债权而提供的保证,因此,债权及其它权益通过强制执行仍然得不到实现的现象不可避免,是权利人必须面对的执行风险。《制度》对申请执行时效、执行不能、委托执行、多个有权机关对同一财产执行等情况下的执行风险分别予以细化释明,并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由当事人签字后入卷。
  修订后的《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加大了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责任,科学地规范了申请执行人与法院间的执行责任,有利于帮助申请执行人形成风险自担的思想自觉和法律自觉。同时,也使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执行工作,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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