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于宪法”不只是个表态
2015年07月0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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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
几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相比草案,誓词由65字改为70字,其中“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改为“忠于”宪法。
尽管不同的工具书对“拥护”和“忠于”两词的解释多少有点差别,但“忠于”无论如何都比“拥护”更忠诚,也更表现出一种对宪法不加质疑、更加彻底和发自内心的认同、遵守与服从。由于宪法是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对作为人民公仆的公职人员发布的绝对命令,必须无条件遵守执行,没有任何商量、怀疑和自作主张的余地,所以“忠于”比“拥护”更贴切地反映了主权者与其权力受托人的关系,更准确地体现了主权者对公职人员的要求,从而在用词上更加合适、妥当。
毫无疑问,由“拥护”改为“忠于”的意义,显示的是宪法认识理念的提升,而不是玩文字游戏。那么,按照宪法性质和主权要求,究竟何为忠于宪法呢,或者说作为权力受托者的公职人员应当如何忠于宪法呢?
首先,宪法并不仅仅是赋权、使权力行使者的权力合法化,而是作为不容违反的主权者意志,对权力的命令和控制。宪法在性质上就是一部控权法,为了防止受托人把主权者的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并反过来损害主权者,必须对授出的权力进行有效控制。由于主权者并不能随时集合起来行使主权,所以必须在其不在场、不能行使主权的情况下,给权力受托者戴上宪法的金箍。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必须牢牢树立权力的合宪性与控权意识,不越权、违宪违法行使权力。
其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与其相违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应发生效力。因此,忠于宪法必须维护宪法的最高效力,自觉抵制与宪法和上位法相违背的法律规范与各种规定。当然,除了直接进行法律效力判断并以维护法制统一性为己任、有义务适用合宪合法之法而不应适用违宪违法之法的法官外,为了维护正常的权力秩序和工作秩序,一般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宜以相关规定违宪违法为由直接拒绝执行。
第三,由于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宪法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控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其对主权者自己权利即常态下的公民权利造成侵犯,维护公民权利才是根本目的,所以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养成人民群众是主人翁并自觉尊重他们权利的意识。在必须对当事人进行制裁或者依法行使权力可能对相关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把这种不利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既然权力来自于人民(主权者),所有公职人员和一切权力活动都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就是当然要求,这也为宪法明确规定并写入宪法宣誓誓词。因此,除了应当依法保密的信息和权力活动外,公职人员不仅要习惯于来自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把权力活动置于阳光下,还应当为媒体和社会监督提供方便,不能制造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职人员的权力活动与责任义务都已法律化,与宪法缺乏直接联系,平时执行和遵守的也都是相关法律法规而非宪法,一般情况下感受不到宪法。所以,进行宪法宣誓和强化宪法意识,最关键的就是引导宣誓者正确认识宪法性质,并把宪法的作用、要求和使命内化于心,由此形成一种宪法自觉。也只有在这种自觉下时时想着依法行使权力而不滥用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不进行侵犯,才谈得上忠于宪法,也才会正确执法从而克服机械执法。(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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