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设风险资金
贷款不良合作金融机构将获补偿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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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9日讯(记者 李榕)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自8月8日起,德州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将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自8月8日起,德州将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筹集安排,将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德州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将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对于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按规定,合作金融机构应以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省中小企业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含担保贷款)情况。在小微企业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合作金融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并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受理风险补偿申请后,经相关程序,最终按照核准的额度于5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金融机构。
  对于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加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其他政策性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对于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其对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媒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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