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存款,结果存单被挂失
法院判决名义存款人返还本金及利息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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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明龙 伦志臣

  两个朋友去存款,其中存款人忘了带身份证,就用朋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存款,结果后来朋友惹上官司,这些存款被法院冻结。账户被法院解冻后,朋友竟然以该存单丢失为由到银行挂失了该存单。法院最终判决朋友连本带息返还。
  2011年12月,刘某红在原本2000元存款基础上增加2000元后,继续在莒县某银行协理员张某处存储。协理员张某去银行办理存储业务时,因当时没有刘某红的身份证,但是身上带着与刘某红同村的刘某亮的身份证复印件,于是就以刘某亮的名义将刘某红的存款4 000元存储到银行处,并将存款单交给刘某红。
  为示区别,协理员张某用铅笔将存款单上的“亮”字右侧添加了一个“红”字。2012年12月18日存款到期后,刘某红将存款单交给张某要求提取存款,但因存款单表面出现污损需补办,刘某红未能提取该存款。
  后被告刘某亮与他人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另案原告将其诉到法院,法院以不当得利立案受理,莒县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冻结了刘某亮在该账户上的存款4000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刘某红曾将本案争议存款的存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与证人张某提交的账目明细相互印证,证实该笔存款的实际所有权人为刘某红,后该账户被法院解冻后,刘某亮以该存单丢失为由到银行挂失了该存单。刘某红向该营业部索要存款未果,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请求处理。
  莒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刘某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刘某红存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该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亮承担。
  一审判决后刘某亮不服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于2015年3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刘某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存单作为银行和储户之间凭此办理储蓄业务的信用凭证,是储户办理存款和取款的重要凭证。刘某红作为存单持有人,对存款来源及存取款的情况作了合理解释,与证人张某的记账明细及陈述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由此足以认定刘某红是存款所有人的事实。
  在莒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时,刘某红已经向刘某亮出示过登记在刘某亮名下的存款单,刘某亮在知道存款单下落的情况下,没有向存单持有人刘某红主张权利,而是以存单丢失为由到银行挂失并转存了该存款,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对存款的来源、存取款情况、以及存单归属情况未作出合理解释,在知晓存款单下落的情况下,未向存单持有人主张权利而直接以存单丢失为名,恶意挂失该存单也有违常理,且他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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