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判决被以拒执罪判刑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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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1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刁萌萌) 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茌平法院审结的首例拒执罪案件,且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2012年7月4日,茌平法院判令王某应偿还茌平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96000元及利息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某久拖未还,2013年1月,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王某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王某于2013年5月9日签收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发现,王某持有的农业银行账户自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7月30日支取存款累计金额达6万余元,据此可知,王某有一定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11日,茌平县公安局以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12月22日,将王某抓获归案,后王某家属将本息交纳至法院,至此,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经检察院提起公诉,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实际履行了所涉及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王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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