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局无权“验视”举报材料
2016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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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伟

  河北省沧州市的张先生向纪检部门实名举报腐败现象。他两次邮寄举报材料,工作人员均要求必须查看其中内含录音证据的U盘,否则不能邮寄。张先生称,举报材料是给纪检部门的,一旦泄露关乎自己的人身安全,且邮政部门并非司法机关,无权查看。(《京华时报》6月14日)   
  收寄验视制度是《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法定责任。相比于药品、毒品之类的显性违禁物品而言,视听或者文本资料,可能存在非法出版或者盗版侵权的行为,不过,对其进行审查和验视的权力,却并不属于邮政和快递企业。
  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很显然,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物品,包括《邮政法》在内的法律,都是采取了保护原则。而U盘是否参照信件处理,只对其外观进行验视,而不涉及内容检查,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邮政企业的工作人员无法有效掌控,也使得法院在审判时,无法作出更有利举报者一方的判决。
  不过,法律之外还有法理。从常识上讲,邮政企业“越界验视”并不利于个人的权利保护。一则,查验仅是查看外观是否属于危险品和爆炸物,而对U盘存储的内容是否违规,邮政企业无权查看,此既不符合其职能的定位和专业化的要求,也有违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与秘密。因为U盘内容是否违规,比如是否属于盗版物,应由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机构来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二则,投递人所寄物品有专属指向,并有“举报材料”的实质性要件,邮政企业相关人员依然要坚持验视内容,则属于明显的权力滥用。三则,从鼓励举报和保护举报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对举报的内容也应坚持“最大化保密”的原则,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被泄露的几率越低越好。邮政企业本应是这一原则的坚定执行者,而不是反其道的违背者。
  更关键的是,在“举报有风险”的现实语境下,加强对举报人权利的保护已然成为共识,也成为各方行动的指南。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在如此态势下,顾客寄举报材料被检查业已成为恶例,在加大举报风险的同时,也会降低公众参与举报的热情,并消磨已有举报保护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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