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开发强拆民宅县政府败诉
2016年07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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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概要:济宁市金乡县居民岳某2010年通过拆迁户的介绍找到了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李岫岩两位律师。他在羊山镇有房产一处,因羊山镇风景区建设及商业开发,开发商通知他搬迁,但补偿价格过低。在岳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金乡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岳某委托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李岫岩陈旭峰律师代理维权!
  办案实录:经过一番努力后,岳某诉金乡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一案依法受理。开庭前律师同当事人分析了金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四组证据,确定了代理思路。开庭时两律师准备充分,有充足的事实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的行为,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拆迁现场光盘内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未提交证明自己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和证据。
  2011年7月2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金乡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岳心玉房屋的强制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要对自己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供证据和依据,如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诉讼中被告不能提供合法性证据也就必然的导致其败诉。
  办案后记:拆迁维权是一项系统工程,胜诉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对于当事人来说,维权的最终目的还是要落到实处。在整个征地拆迁维权中,除了走法律程序之外,律师须抓住良好的谈判时机,指导当事人为达到合理补偿,与拆迁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谈判。本案最终以双方调解而终结,当事人获得的是最大的利益满足,这才是维权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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