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家”损失国家赔,国家损失谁来赔
2016年12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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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12月2日,最高法再审改判21年前被枪决的河北青年聂树斌无罪。14日下午,聂树斌父母正式向河北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的赔偿金总额为139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万元。目前,法院已受理申请。多位专家学者表示,根据案件的性质、造成的影响程度、持续的时间等不同,每一起案件作出的精神赔偿金会有所不同;聂树斌案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或可开辟提高精神抚慰赔偿金的先河。
  确实,案件越难平反,当事人或其家属付出的代价越大,给他们造成的精神损害也越大,的确应当给予更高的赔偿。值得反思的是,一起起冤假错案不仅给当事人和他们的家属造成了巨大痛苦乃至无可挽回的损失,也因为事后赔偿给国家造成了惨重损失。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显示,2014年以来,各级法院受理申请国家赔偿案金额共1.13亿元。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国家和人民造成这么大的损失,不能不想到对他们进行追责和追偿问题,而不是一味让国家和纳税人当“冤大头”。
  应当引起关注的是,尽管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时就规定了追偿制度,但与国家赔偿相比,追偿则显得极不相称——不是不向责任人追偿就是追偿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弥补国家损失和让后来者引以为戒的作用,以至于像呼格案、张高平叔侄案、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都没有公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的情况,让人怀疑根本就没有追偿。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与追责态度不认真有关,也与相关规定笼统、粗糙缺乏适用性有关。因为,国家赔偿法只是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而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全额追偿,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部分追偿,以及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追偿比例。规定的笼统性,难免造成追偿的任意性。
  除了标准问题,还有机制问题。现行规定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追偿。众所周知,赔偿义务机关通常就是责任人所在机关,而责任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又经常是奉命行事或与相关领导脱不了干系,他们会不顾自己责任进行公正追偿吗?
  此外,追偿往往会落空,还在于追责程序的启动、运行与监督等多方面都存在着漏洞与不合理之处,以至于对不及时启动追偿的情况根本就没人过问。要改变向责任人追偿流于形式的不正常局面,必须从多方面完善追偿制度,使其从一个几乎被人遗忘的机制变成必须及时启动且能有效监督以及标准合理、运行科学、公开透明的规范机制。
  通过一起起的重大冤假错案引起的巨额国家赔偿,无论如何都应当重视对责任人追偿问题了。也只有追偿合理并切实落到实处,才会建立起科学的权责关系,使权力行使者敬畏权力,避免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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