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支付90%,个人自负10%
2014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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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标准。参保患者入住定点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医疗护理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护理保险资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实行每床日限额结算,限额标准根据定点护理机构的级别、提供的医疗护理种类分别确定。高于限额标准的,按标准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结算。具体限额标准另行制定。
  参保患者享受护理保险待遇期间,不重复享受住院、门诊慢性病、普通门诊等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定点护理机构应使用国家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因病情确需使用目录外的项目,须经参保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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