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园收费将执行新标准
同时,幼儿园也不得以特色教育名义另行收费
2014年12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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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2月16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胡杰) 滕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滕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滕州市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新标准,并规范收费项目。这是自2004年调价后公办园首次调价。
  为了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滕州市物价局、教育局和财政局联合调整滕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此次调整的内容主要是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就是市民常说的“保育费”。滕州市教育局学前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调整之前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制定时间为2004年,本次调整枣庄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各区市根据此文件和各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据了解,滕州市为了增加惠民力度,制定的保育费收费标准低于枣庄市级制定的标准。最终实施的定价是:省级实验(示范)园290元/生/月,枣庄市级示范园220元/生/月,枣庄市级一类园185元/生/月,枣庄市级二类园150元/生/月,枣庄市级三类园125元/生/月,滕州市级一类园140元/生/月,无类别幼儿园90元/生/月。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无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20%以内确定。
  通知中还规范了收费项目,根据文件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四种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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