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8月27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李娟) 泰安市近日出台文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要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泰安市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起,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要根据上年度农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幅度,在当年最低供养标准基础上同步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建立科学规范自然增长机制,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保障标准。当物价上涨到一定程度时,要及时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根据通知,2013年,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要分别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村平均消费性支出总额的70%以上和50%以上。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5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200元以上;岱岳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42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宁阳县、东平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3700元以上,分散供养每人每年2700元以上。 据了解,五保供养经费由市、县、乡三级承担。集中供养人员的经费每月按标准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人员经费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每月按标准及时打入个人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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