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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小传旺体内充气,终审赔112万 |
施害人分别被德州中院判六年和五年九个月,小传旺仍在北京治疗 | |
- 2013年12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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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2月2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郑春笋 张苏哲) 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充气”男孩杜传旺被伤害一案二审审理终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名施害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九个月,并赔偿杜传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1124217.08元。 2012年6月30日上午,夏津县13岁男孩杜传旺被他人用充气泵喷伤,医院诊断,其大小肠出现了20多处破损、穿孔,多个内脏器官严重受伤,出现胃出血、肝功能减弱等症状。 2012年7月12日,北京120急救中心车辆前往夏津县医院,将杜传旺接到北京救治。目前,杜传旺仍在北京医院接受治疗。 法院审理认定,2012年6月30日9时许,在夏津县某汽车配件销售中心外,被告人陈某和赵某因琐事,想用风炮管喷被害人杜传旺。两人先后持风炮管丝头喷杜传旺的腋窝、臀部,高压气体自肛门进入杜传旺体内,致使杜传旺重伤,造成身体四处五级、七级、八级、十级伤残。 被告人陈某和赵某是从事流动性汽车修理的董某雇用的工人,杜传旺由父亲送至董某处当学徒,不支付报酬,只管吃住。 今年7月19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对杜传旺遭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两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传旺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1124217.08元,两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陈某和赵某不服,均以“原审法院认定其故意伤害罪错误,量刑重,赔偿不当”为由,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某和赵某、听取杜传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和两名上诉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书面审理。 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赵某一直从事汽车修理,明知风炮气压很高,但仍实施持风炮喷杜传旺的行为,造成杜传旺重伤和全身多处残疾的严重后果。原审法院对陈某、赵某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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