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口仨流浪狗突蹿出吓倒路人
日照一单位成被告,被判赔偿受伤女子4万余元
2014年03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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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海燕 王志伟 李隆财) 为躲避流浪狗扑咬,日照一女子不慎摔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流浪狗寄宿的单位,赔偿女子4万余元。
  2013年10月的一天上午,日照女子李丽(化名)骑电动车路经某单位门口时,趴在门口的三只狗突然蹿出追赶扑咬她,李丽受到惊吓,慌乱中用脚驱赶其中的一条黑狗时,不慎摔倒受伤。
  经鉴定,李丽左舟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伤,构成十级伤残。李丽将该单位诉至东港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我们单位附近有一处垃圾场,经常有许多流浪狗在此出没,但不能就此认为流浪狗就是我们养的。”被告单位觉得很是冤,认为李丽摔伤并不关他们的事。
  法院调查发现,这三只狗停留出没于被告门口一年有余,之前曾咬伤过附近的居民,该单位也曾因狗咬人的问题慰问过之前的受害者。而且,该单位在李丽受伤后,也支付了一千余元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狗作为家庭饲养的动物,具有看家护院的特殊属性,对家的认知能力较强,被告虽不予认可为其饲养,但根据相关证据,可推定肇事黑狗由被告饲养并管理,原告因受到惊吓摔倒受伤与黑狗追咬有因果关系。
  被告作为肇事黑狗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应对原告因摔倒致伤的各项损失承担赔付义务。原告摔倒前用脚驱赶黑狗,所以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2013年11月,东港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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