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2014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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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控下隐私不能“失控”
  @徐剑锋:加强治安防范很重要,保护公民隐私也很重要,在权益取舍上不能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错误。安装摄像头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否则,泛社会化的所谓监控,是经不起公共安全、隐私权、监督权等多重考问的。监控必须置于法治框架内规范发掘、有效利用。一方面,应从法律上赋予监控安装单位和个人相应的义务,保证视频监控布点、安装、使用、调取、销毁等程序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监控者的监管,并将资料保存、监控责任等关进法律的笼子里,以在监控权和隐私权之间实现平衡。

私装摄像头是公与私博弈
  @刘建国:类似于楼道内、窗外等区域,本质上属于公共场所,并不是个人工作生活的私密空间。即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在这些地方没有隐私,公众的个人隐私在任何时间地点,都应该得到保护。私装摄像头就是公共安全与私人利益维护的博弈,在二者之间很难做出清晰的界定和辨别。法律既保护个人隐私,也维护公共利益,最终还是要依赖法律求解。这就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于监控私装、视频资料保护等等,做出清晰明确的规定,避免出现法律规定的真空地带。

安装摄像头需要科学指导
  @冯勇: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摄像头进入市民的生活是必然的,家庭安装摄像头也无可厚非,但是,为了不给其他市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政府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部门,应该对市民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科学指导,使市民能够清楚地认识到,怎样安装摄像头是合理合法的,怎样安装有侵犯别人隐私的嫌疑,当坚决禁止。只有职能部门尽到管理督察的责任,才能够保证市民正确地安装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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