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年产低于30万吨明年底前一律关停
2014年10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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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0月22日讯(记者 刘相华) 日前我省印发《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04号文件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根据《意见》,新建煤矿准入方面,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煤矿和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2015年年底前,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开采深度超千米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凡是核定能力或生产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的煤矿,2015年年底前一律予以关闭。 
  我省将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加大煤炭清费立税工作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清理涉煤收费项目的要求,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从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另外,《意见》提出,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形成以大中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培植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龙头骨干企业。到2015年年底,全省地方煤矿企业由目前的84家重组整合到60家以内,大型煤矿企业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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