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巾收费不公示酒店退钱又赔礼
2014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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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4日讯(记者 陈之焕 通讯员 宋巧圆 孙毓) 十人在酒店吃饭被收50元餐具费,日前,市民王女士在酒店就餐时遭遇到了这一情形。经崂山消保委协商后,酒店已将餐具费返还,并提醒消费者对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可以拒付。
  日前,崂山消保委接到王女士投诉,称在某酒店消费时,一桌十人被额外被收取了50元餐具费。崂山消保委接到投诉调查时,酒店称并没有收取餐具费,收取的是湿巾费。王女士称店家并没有明示湿巾收费,也没有提醒他们。经调解,该酒店退还给王女士50元钱,并赔礼道歉。
  根据《青岛市价格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和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前,如实告知对方价格,并在结算时出具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该酒店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湿巾为有偿消费,也没有标明湿巾的具体费用,即使出具了列有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的单据,消费者也可以拒绝支付。
  另外,崂山消保委提醒消费者,2014年1月1日,《青岛市价格条例》已经施行,该条例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部分不良商家以收取湿巾费为名变相收取餐具使用费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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