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悦”名归国际酒店青岛楼盘重名侵权
青岛中院公布2014年十大知识产权案,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2015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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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周衍鹏 本报通讯员 时满鑫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3日,青岛市中院通报2014年度青岛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据介绍,2014年,青岛市中院审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966件,一审行政案件2件,二审刑事案件4件。其中既有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也有“凯悦”“倍耐力”等驰名商标保护的涉外案件,还有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后影响较大的刑事和行政案件,案件类型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系“凯悦”商标所有者,2004年“凯悦”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青岛市燕儿岛路开发了“凯悦中心”楼盘。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凯悦”为其字号并使用“凯悦中心”作为楼盘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凯悦”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凯悦”作为企业字号;停止在楼盘名称、网站宣传及其他宣传中使用“凯悦”字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原告SMC株式会社系“电磁阀用筒形线圈”的发明专利权利人,2013年其分别在两被告乐清市某公司、青岛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到被控产品。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再现了涉案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两被告均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原告张某是《养生之道》一书的作者,该书于2009年1月正式出版,2012年6月修订再版。被告高某在其经营的店内免费发放宣传册《养生之道》,用以宣传和对其出售保健品促销。原告经比对认为该宣传册从名字到内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系对原告《养生之道》一书的抄袭,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养生之道》一书的署名作者,对《养生之道》享有著作权。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发放的宣传册有多处内容与原告作品的相应部分文字表述相同,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养生之道》一书享有的发行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仿冒名牌商标,企业构成侵权
  倍耐力股份公司系全球第五大轮胎制造商,享有“    ”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曾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车辆轮胎类产品上使用了“        ”商标,并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该商标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标在设计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原告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侵权,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龙象广告有限公司是“恐龙来袭”“给长颈鹿喂食”等3D魔幻艺术画的著作权人。被告青岛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商场内展出了由被告杭州某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的35幅3D魔幻艺术画。原告认为其中的16幅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71.5万元。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也是山东省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纠纷案。
  本案第三人王某是“全封闭触摸、自动感应式废水直接利用冲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2年,王某向被告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原告青岛某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2014年,被告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行为侵犯了第三人专利权,责令原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专利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原告不服该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理决定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青岛某公司、江苏某出版社、北京某公司合作出版的《一辈子暖暖的好》一书,未经原告王某授权,在封面、封底及内页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以女士肖像为内容的摄影作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其出版的图书《一辈子暖暖的好》中37次使用涉案照片,属复制、发行原告的作品,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青岛某管件公司认为,被告青岛某公司制作并公开使用的宣传册中的设备及管道均是由原告独立研发制造并应用在客户生产中。被告是利用原告产品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为达到推广自己同类产品的目的所做的虚假宣传,具有极大的误导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经营范围均包括管道配件,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没有能力生产出照片中的产品,因此,被告行为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原被告产品的混淆。最终,法院以原告提交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系“防尘防雨盖式电表箱”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青岛某公司制造并销售与该专利相同的电表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被告已经生产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配电箱,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卖老东家,企业高管获刑3年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某集团洗衣机事业部部长,离职后任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洗衣机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等其他三名被告人也均为青岛某集团员工。齐某在求职过程中,向国内某大型家电企业发送包含有原企业商业秘密的求职简历,并在离职后向王某索要原企业洗衣机的数据信息。其他两名被告人也分别向齐某发送该企业的各类数据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齐某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分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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