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鞋印美洲虎 捷豹汽车恼了
跨国名企状告岛城某公司侵害商标权,并索赔50万元
2015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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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印有美洲豹图案的涉案拖鞋。
     本报4月23日讯(记者 周衍鹏) 日前,岛城某进出口公司接到青岛市中院的传票,原告是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原来,该公司出口的一批拖鞋上印有“JACUAR”英文字样及美洲虎图案,涉嫌侵犯“捷豹路虎”的商标权,被索赔50万元。23日,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日并未宣判。
  原告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诉称,早在1935年,该公司即将“JAGUAR”一词作为其生产的汽车的商标正式使用,并使用奔跑中的美洲虎作为图形商标,一直沿用至今。目前,该公司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地注册了“JAGUAR”、“美洲虎”图形、“JAGUAR及美洲虎”等商标。
  2014年7月4日,福州海关所隶属的马尾海关发现青岛某公司报关出口的35820双拖鞋使用了“JAGUAR及美洲虎”、“美洲虎”图形商标,涉嫌侵犯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于是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将青岛某公司起诉至青岛市中院,并索赔50万元。
  23日的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展示了被告的涉案商品。原告认为,涉案拖鞋在底部显著位置使用了大幅的美洲虎商标,该商标与原告的图形商标相比,无论整体构图还是细节,视觉上无差别。其次,在绑带位置使用了组合商标,和原告的商标相比视觉上也基本无差别,文字部分都是由六个大写字母组成,字体顺序相同,不同之处是原告第三个字母是大写的G,而被告商标的第三个字母是大写的C,但C和G本身字形上就高度相似,尤其是在绑带空间狭小的位置上,非经近距离仔细观察,无法看出是大写字母的C还是G。原告称,涉案产品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了捷豹路虎汽车有限公司商标的声誉,使其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
  对此,被告答辩称,JAGUAR及美洲虎图案的组合商标目前在鞋类中并无注册商标,且被告仅是出口商,提供的仅是劳务服务,不涉及销售环节;涉案商品只供出口,并不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对原告不构成任何侵权,也不可能给原告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庭后,法庭将对案件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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