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7日讯(记者 徐艳 通讯员李伟 于红梅) 李某与朋友晚间聚会,一番痛饮后,途径KTV门口与酒后到此唱歌的被害人胡某发生口角,并将胡某殴打致轻伤。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由于李某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胡某达成赔偿协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谁成想,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不服从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经常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多次无故不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经警告仍不改正。李某所属辖区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并通过所在村居进行查找,他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机关报到,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两个月之久。
基于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的不良表现,岚山区法院最终做出了对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原本对李某实施社区矫正是为了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的危害性,以便缓刑结束后可以顺利回归社会。然而李某却没有珍惜缓刑的机会,不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终以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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