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日,张店一名两岁男童不慎坠入一口废弃枯井,经百余人近10小时的掘地大营救,男童获救。图为事发地。 本报记者 李洋 摄
4月3日17时30分左右,淄博一名两岁孩童不慎坠井,一场牵动人心的大救援随之展开。4日4日3时许,孩子成功被救。记者探访到,淄博目前有四万六千眼机井,其中农村地区的机井安全一直是薄弱环节。记者梳理发现,近几年来,淄博机井“吃人”事件频现。究竟谁该为“吃人井”埋单?
本报记者 巩悦悦 王源露
两岁男童坠井
系今年首起
淄博市公安消防支队工作人员周升伟介绍,4月3日的这起男童坠井事件是今年消防部门接到的首起落井事件。这口机井细小狭长,在消防救援中当属首例。“一般接到的坠井事件井口都比较大,消防员可以直接下井救援,而且近几年淄博市发生的此类坠井事件并不多。而这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没有规律性,像乡村、工地、小区等地都有可能发生。”
农村机井分散
维护管理薄弱
“在2012年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中,淄博市的机井总数是四万六千眼。”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几年来,机井数量虽然会有所变化,但不会很大。
据介绍,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5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业用井,当非农业用井废弃后,取水单位(业主)需首先打申请报告,先由市水利局批复其封填,再由市水利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其封填。而全市农村灌溉用的机井、5万立方米以下的非农取水用井则由全市各区县具体负责取水用井的审批与管理,而在平时的管理维护中,则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模式。农村机井的分布比较分散,且维护管理尚处于薄弱环节,因此也是事故的多发地。
对报废机井处理
早有明文规定
早在2011年底,淄博就颁布了《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报废机井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凿井分层取水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永久性分层止水,防止串层污染。对造成串层污染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修复,经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法修复的,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全井封填。不按照规定期限封填的,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填,所需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取水井和其他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封填或者封闭。
而山东省水利厅也曾下发《关于加强机井管理的通知》,对于机井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对于村集体所有的机井,其安全运行由村集体负责,对单户、联户和股份合作制所有的机井,其安全运行管理由农户或机井共同所有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一眼井一间房一把锁,没井房的机井要在井口加装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坚决杜绝敞口井的存在。废弃井要按照所有权属,做好填埋、封堵。填埋、封堵由机井所有人负责,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监督。对所有权不明确的机井,由村集体统一负责填埋、封堵。
律师说法:
受害方可追究
机井管理方责任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龙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机井所有人对于机井应当尽到注意管理的义务,如果机井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机井的设立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而私自打井的,更应承担侵权责任。”李艳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