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食药监局原局长崔洪海(资料片)
本报讯 26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崔洪海(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洪海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崔洪海,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洪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崔洪海1960年9月生于吉林省集安市,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MBA)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位。
历任集安二中、通化市第十四中学教师;通化(地)市校办公司科长;通化市政府军供站站长、副书记,通化市工商局副局长;省工商局企业处副处长、通化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吉林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正厅长级)、常务副主任。
崔洪海从2013年7月到2017年1月任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局长(主任)。
有媒体报道,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签发日期为2016年1月1日,就在崔洪海的任期内。
2017年1月,崔洪海开始担任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7年8月25日,在履新仅仅7个月之后,吉林省纪委就发布了崔洪海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的消息。当年12月,崔洪海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在通报中,吉林省纪委指出:
经查,崔洪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七个月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崔洪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北京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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