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医保骗局须强化失信惩戒
2018年1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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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淳艺

  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但有的地方的个别医保定点医院,却打起了套取医保资金的歪主意。央视记者在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暗访发现,骗保的行为可以说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病人是演的、诊断是假的、病房是空的,在医院住了一天除了吃饭、聊天、外出购物什么检查治疗都没做,却产生了医疗费用。
  医保资金被称为“救命钱”,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进行支持,为的就是让老百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但在某些人眼里,这些“救命钱”俨然成为“唐僧肉”,通过各种假诊疗、假住院套取医保资金。沈阳两家医院所暴露的问题并非孤例,此前新闻媒体多次曝光类似事件。“住院能挣钱”这一看似荒诞可笑的闹剧背后,却是国家医保资金大量流失的严肃现实。
  应该说,国家对于医保资金有着严格的监管制度,明确了相应罚则。《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014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刑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对于骗取医保资金的惩治体系似乎已经比较完备,却仍挡不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逾越雷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些惩治手段都有其局限性,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骗医保代价低、风险小的尴尬。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看起来很重,但由于骗取医保资金往往能够形成稳固的利益链,隐蔽性比较强,也就难免使得一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骗保入刑的强制力和震慑力不言而喻,不过,认定诈骗罪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标准,并考虑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涉案人员被判缓刑的多,实刑的少,一些情节轻微者更是被免于追究刑责,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人的侥幸心理。
  要想进一步遏制医保骗局,除了加强监管依法严处,还应从健全信用体系入手,强化失信惩戒。首先,对于“主演”即某些医疗机构,应坚决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相关责任人员也要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严重者终身禁入医疗行业。其次,对于配合医院演戏的“群众演员”,也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直接与医保报销额度挂钩。只有提高失信成本,一些群众才不会因为蝇头小利被别有用心者牵着鼻子走,某些医院“瞒天过海”的大戏也就唱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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