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船舶禁止从事渔业生产
2015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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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日讯(记者 任磊磊 实习生 王怡雯) 自4月1日起,《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确定了渔业船舶属地管理,由以前的省市县下延到乡镇、村。同时,规范了船舶停靠办法,细化了进出港签证管理制度,今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水上漂浮物将禁止从事渔业生产。
  据介绍,我省现有机动渔船11.5万艘,渔业从业人员343.8万人。此前我省出台了多部与海洋渔业相关的法律规章,但是却没有专门的规范渔业船舶的管理办法。此前,实施的法规、规章一些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渔船管理的需要。
  此前,我省渔船业缺少系统的渔业船舶管理体系,一些不具备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渔业船舶修造活动,导致渔业船舶质量得不到保障。而由于没有明确的船舶停靠规定,也造成了渔业船舶随意停泊,扰乱了正常的渔船管理秩序。我省渔业船员持证率低,流动性大,省、市、县、乡、村五级渔业船舶管理体系不健全,船舶管理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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