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发病不算工伤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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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逢五一劳动节,在庆祝节日的时候,也总会有劳动者们因为用人单位的侵权而伤脑筋。工伤怎么认定?用人单位不签合同怎么办?被拖欠的工资怎么才能顺利要回来呢?五一期间,在本报齐鲁法援在线中,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疑问,我们也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来看看下面几位劳动者面临的维权问题,你是否也遇到了呢?
  本报见习记者 周国芳 实习生 马晓硕
下班途中突发脑干出血 能否认定工伤?
  来自日照的微信用户“迎奥”在“齐鲁法援在线”微信公众号中问:下班途中突发脑干出血,现一直在医院监护室,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在职职工病故后,其亲属能否向单位要求丧葬费、救济费?

  “下班途中遇到突发疾病,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春峰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
  那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什么情况才能认定工伤?王春峰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
  除此之外,上下班途中遭受的其他人身伤害或突发疾病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其只能依照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门诊或住院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在职职工病故后,亲属是否可向单位要求丧葬费”,王春峰认为,丧葬费应当按照当地职工丧葬补助费的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予以发放,供养亲属救济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供养人数给予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照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此外,王春峰提醒“迎奥”,劳动者及家属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与其用人单位充分协商,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
找工作先交500元工装费 毁约就不退钱?
  济南某高校毕业生小刘即将踏入工作岗位,可是找工作时却遇到了难题。“前几天找工作时,和一家咨询服务公司达成协议,当时要求交500块钱办理工装。快要去上班了,偶然听说这个公司不正规,因此决定不去。但是索要500块钱时,他们却不给退了。当时签了一个纸质协议,说这500块钱如果干不到一月走人就不退了。上面未盖任何的章,只是我和公司的工作人员按了个手印,这个有法律效力吗?

  齐鲁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瑞福认为,小刘反映的问题属于用人单位用人时向劳动者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或者叫保证金,然后约定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单位,就不予退还押金。
  陈瑞福律师明确表示,这家咨询服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规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陈瑞福建议小刘,应尽快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稽查部门投诉,请他们责令这家咨询服务中心退还缴纳的500块钱,同时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工地干活摔伤致截瘫 告工头还是告厂子?
  烟台荀先生咨询,去年父亲在工地干活一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来,结果把腰摔坏了,导致下半身截瘫,没有自理能力。我们去找工头,工头说不管让我们去找厂子,结果我们去找厂子人家说让我们去找工头。荀先生现在想通过法律来解决,但又不知道告谁,该怎么办?

  齐鲁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瑞福分析,荀先生所说的“厂子”应该是指的工程的建设方,又叫发包方。“工头”是指的工程的承包方或分包方,又叫施工方。要弄清楚“厂子”和“工头”在荀先生父亲这个事故中的赔偿责任,首先需要搞清楚其父亲和工头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
  根据荀先生反映的情况,他父亲和工头之间的关系应该属于雇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这种情况的赔偿义务人通常是工头。荀先生可向工头要求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费用。
  那么,作为建设方的“厂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陈瑞福认为,一般来讲“厂子”只和“工头”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不应对具体施工的工人负责。但特殊情况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可否 要回单位拒绝支付的工资?
  济南的胡女士在某建筑公司济南项目部工作了十个月,一直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社保。4月4日胡女士提出辞职,与部门领导办理完了交接。可是,后来准备离开时,胡女士遇到了“心烦事”:项目经理以没有找到接替的新员工为由,说如果非要离开,工资一分钱都不会给。工资大概还剩3000元,对刚毕业的学生来说,这真的不少。在这种情况下,胡女士该如何要回她的工资?

  罗海良律师分析,胡女士所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予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按时发放工资,用人单位已经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上述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胡女士支付经济补偿。”罗海良说,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也就是说,胡女士工作了十个月,用人单位需向她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鉴于胡女士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即用人单位需要向胡女士再支付九个月的工资。
  罗海良认为,胡女士可以通过两种救济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监督督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次,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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