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防范金融信息泄露
本期主持:浙商银行济南分行
2017年09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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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时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的金融交易等信息都是个人的重要金融信息,但如果出现与这些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造成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泄露,还会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以及在这些信息基础上整理加工所得的衍生信息等。广义的个人金融信息应包括所有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与自然人建立业务联系、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产生、获得的所有个人信息的总和。
  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采取保护措施,确保自己的个人金融信息等隐私信息不受侵害。
  (一)切勿把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他人使用。
  (二)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三)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代办,谨防个人信息被盗。
  (四)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例如:“仅供申报**信用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五)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用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
  (六)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
  (七)切勿出借信用卡供他人使用。
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小案例:
  张某向人民银行某分支机构投诉,称自己从未申请办理过某银行的信用卡,但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到的信用报告显示,某银行曾以信用卡审批为由查询过他的信用记录。投诉人确实没有向该银行提交过信用卡申请,该银行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查询投诉人信用记录的行为获得了投诉人授权或同意。该银行意识到未经授权查询投诉人信用记录行为的违规性质,与投诉人进行了诚恳沟通,获得了投诉人的谅解。
案例启示:
  (一)金融消费者应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意识。
  (二)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认真填写《征信查询授权书》,限定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的业务范围。
  (三)如发现违规查询行为,应理性合法维权。
       (记者 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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