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火碱、双氧水烹出毒猪蹄
平度一对夫妻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2012年12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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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8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张梦芸 李伟强) 为了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平度一对夫妻竟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进行漂白。17日,经平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夫妻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不同数额的罚金。
  46岁的赵庆(化名)是平度某镇人,和妻子王新芳(化名)都只有初中文化。去年6月,两人认为卖肉类卤制品,不但投入少规模小,而且操作简单。于是夫妻俩从养殖场、肉制品厂收购生的鸡爪、猪蹄,先用工业火碱加水浸泡,然后用清水煮熟。有些碎鸡爪和猪蹄需要泡大和漂白时,就在烧开的水中加入火碱,将鸡爪倒入煮熟,捞出来放入火碱水中泡大,再重新换水加入双氧水漂白,最后用清水冲洗泡过的鸡爪和猪蹄,直到把火碱味和双氧水泡没了。泡好的鸡爪、猪蹄一起捞出来放大盒子拌调料、装筐,等到次日凌晨,夫妻俩人就拉着这些货到市场批发出售。
  直至接到居民举报,工商部门才将这个黑作坊查处。据赵庆供述,两人每天大约能加工100公斤,从去年6月到11月,几乎每天都干。被举报时,现场查获鸡爪101公斤、碎鸡爪26公斤,冻猪蹄30公斤,还有大量的工业火碱。到案后两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庆、王新芳在明知工业火碱、双氧水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且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情况下,仍大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7日,经平度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赵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王新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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