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资金新旧标准到底该按哪个交?
2015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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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4日讯(见习记者 张飒特) 近日,一些小区业主给本报“有事您说”打来热线反映,开发商曾代收了维修资金,但当时按照总房款的3%收取了维修资金,现在新政策中对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收取60元,到底应该按哪个交? 
  近日,豪门又一城小区业主刘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称自己于2012年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当时按照总房款的3%收取了维修资金,听说济南市现在出台的新政策中对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收取60元,这样算下来交的钱差了几千元,新政策出台后,多收上去的钱是否退给自己?
  同样的疑惑也出现在嘉源逸居、旭润新城等小区业主身上。嘉源逸居的业主孙先生称,自己于2012年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随即又按总房款的3%交了维修资金约9600元。“如果按照每平方米60元,那我只需要交6000元。”孙先生说。 
  针对小区业主们的疑问,住宅维修资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别墅每平方米20元,未设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60元,设有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20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存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01〕27号)交存商品住房维修基金的,其维修基金转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同一幢楼内尚未交存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其购房人仍按照购房款的3%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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