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18个山系下月起成禁采区
山体和植被严重破坏的乡镇,镇域经济考核将实行一票否决
2015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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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 张永斌) 《日照市山体恢复植被保护管理办法》经日照市政府研究通过,对外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日照18个重要山系被划为禁采区。对山体和植被遭受严重破坏的乡镇,在镇域经济考核中将实行一票否决。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挖山采石、矿山关闭、荒山绿化、森林经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山体恢复和植被保护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综合整治”的原则。
  山体,是指25°以上的坡地和海拔100米以上的山头。植被,是指附着在山体上的乔木、灌木、草本植物及苔藓植物。
  下列区域划为禁采区:(一)卧龙山、河山、黄山、奎山、阿掖山、磴山、天台山、甲子山、五莲山、九仙山、大青山、七连山、马耳山、浮来山、马亓山、屋楼崮、丹凤山、宝珠山等重要山系。(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划定的重点生态区域和水源地上游保护区域。禁采区内一律不得批准新的挖山采石项目。
  涉及林地的挖山采石项目,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联合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对禁采区内正在进行的挖山采石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限期依法予以关停。
  对禁采区以外到期的挖山采石项目,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一律不再延续,拒不执行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开采规划的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生态造林,鼓励部门单位建立造林绿化基地,倡导市民开展认建认养,积极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防护林不得进行商业性采伐,不得将防护林改造为经济林、用材林。不得采挖防护林内的大树、古树名木。
  非商业性采伐防护林的,应当编制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设计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林业部门批准。
  公益林林地、林木,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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