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禁停标志也不能随便停车
2015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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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禁停标志就能路边停车?错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条例相关条款则对其进行了补充,明确了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地点”。非规定地点停车将面临违停处罚。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规定地点”为“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
  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停车的,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后立即驶离。
  该条规定同时明确如下三点:一是,“临时停车”是指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停车的道路上,为上下人员或卸载货物而实施的短暂停靠,且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二是,并非无禁停标志的路段上即可停车,而是机动车驾驶人首先要判断所处位置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如果是禁止情形之外的道路,方可在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的条件下实施临时停车;三是,除依法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外,车辆不得在道路上停放,依照规定临时停车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
本报记者 王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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