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情侣闹分手女子被判还彩礼
2015年05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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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5月10日讯(记者 李泳君 通讯员 陈平 王龙) 近日,薛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双方无法维持婚约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彩礼6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
  原来,王某与田某双方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定亲时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10100元、2000元银行卡一张、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此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王某提出分手,并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返还彩礼及金项链等物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约财产的给付是当事人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基于结婚之目的而为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该行为与通常的赠与不同,其是为了促成婚约的履行、实现结婚之目的而成立的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当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即解除婚约时,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而接受财务一方也因此丧失了占有婚约财产的合法依据。原、被告婚约存续期间,被告收取原告彩礼121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的事实清楚,婚约解除后,被告应予返还。”薛城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最终,鉴于双方交往生活过程中有消费和财物损耗,因此,法院酌定由田某返还王某彩礼6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手镯一个。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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