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装进酒箱通过快递转运
2015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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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0日讯(记者 王领娣) 宋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在贵阳贩卖毒品的王某,并分两次向其转账3万元,共购买毒品83.7克,王某将毒品装进酒箱内,通过快递转运到邹平,宋某在取货时被抓,王某在贵阳被抓,近日,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
  2011年,宋某(另案处理)陪同朋友去贵州省贵阳市看望亲戚时,认识了其朋友的表哥王某,通过聊天,宋某得知王某能够买到甲基苯丙胺。
  2013年5月,宋某产生了贩卖甲基苯丙胺牟利的想法,遂向其朋友索要了王某的电话号码,宋某电话联系到王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的相关事情,并给王某汇款10000元,王某收款后,通过邹平县湘达物流公司将21克甲基苯丙胺快递给宋某。
  2013年6月12日,宋某得知王某持有中国农业银行卡,以银行自助存款和网银转账的方式向王某汇款20000元,同年7月,宋某联系王某,王某将甲基苯丙胺放入一“古镇怀莊”酒箱内,通过邹平县湘达物流公司快递给宋某。同年8月1日,宋某取货时被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从“古镇怀莊”酒箱中查扣净重62.7克白色晶体一宗。经滨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4年6月23日,王某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归案。
  邹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83.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王某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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