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本报7月5日讯(记者 刘晓) 近日,淄博市工商局开始对《进一步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促进名称登记便利化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7月8日。
《意见(试行)》对企业名称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放宽“近似”名称登记,实行一般字号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企业申请登记的名称,只要其字号不与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核准或者已登记的(简称已核准,下同)同行业或无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均允许使用。
企业申请的名称与已核准的同行业或无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读音相同,但字形、字义不同的允许使用。企业名称包含已核准的同行业或无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明显具有独立含义、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均允许使用。非公司制企业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只要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与已登记企业名称不重、主要出资人不变,在原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前提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也可直接在原名称后缀“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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