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透析政策又有新规定
含材料费每次不超400元
2015年08月1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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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13日讯(记者 李榕) 为减轻尿毒症患者医药负担,日前,德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透析治疗相关政策的通知》,本月起,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透析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含透析用一次性材料单次收费不超过400元;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也由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提至5.5万元。
调整后的新政策所涉及的透析患者是指经人社部门批准后符合尿毒症门诊透析条件的德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治疗费用将实行定额与限额相结合的结算办法。
“之前,患者单次透析费用不高于400元,但不包含透析一次性材料等,新政策出台后,含透析用一次性材料每次不超过400元。”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透析治疗,单次收费限额标准不高于400元,包括血液透析所必需的一次性耗材(透析器、管路等)、药品(肝素)及人工、水电、机器折旧等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额外收取其它费用,且医保基金按次定额支付270元。限额标准本市内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该结算标准。
对于尿毒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验检查和治疗并发症的药品可单独收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将按月与患者结算治疗费用。
《通知》同时对尿毒症病种门诊治疗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做出调整,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平均3万元提至5.5万元,本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数量及个人年度支付限额实行总额控制。
据悉,目前全市共有包括德州市人民医院、德州市中医院、德州市立医院等在内的20余家血液透析定点医院。
逢车必查
为预防和减少危化品车辆事故的发生,近日,武城交警加强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对途经辖区的危化品进行逐一检查。 本报记者 张磊 通讯员 王宏伟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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