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告知书
2015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高金梅:
  您与我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由您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时代城·翡翠郡》3号楼105室房屋一套,总房款4334481元,同日签订《时代城地下停车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将3号楼3-5、3-7号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您。在《商品房买卖协议》履行期间,我公司多次发函要求您按照《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和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您至今未向我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和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协议》的约定,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我公司依法向您告知:
  1、解除与您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并有权将上述房屋另行出售,同时与您签订的《时代城地下停车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自动解除。
  2、您应向我公司支付赔偿金433448.1元,我公司将在您已支付的购房款中扣除,余款自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公司领取,逾期不领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青岛嘉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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