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搬家不慎身亡,谁该担责?
法院判决死者自己担责一半
2015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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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卜雪雁 胡科刚  

  男子帮别人搬家,结果在搬运最后一个箱子时,不幸从楼梯上摔倒身亡。那么,男子死亡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男子自担一半,其他人担责另一半。
  张妍的丈夫在开发区沿街楼二楼开了一家裱画工作室,一楼由李明租用。后来张妍的丈夫因车祸死亡,张妍与李明商谈由李明租用二楼,并委托张强将二楼工作室内的装裱机等物品卖掉。
  2014年1月2日上午,李明联系搬家公司将二楼工作室内的物品搬出,并联系张强一起到现场搬运。张强联系朱某、贺某一同去现场帮忙搬运,当三人在将装裱机等物品搬运完毕后,在未告知张妍的情况下,又对屋内铁皮箱子进行搬运。
  但是在搬运最后一个箱子时,仅有贺某和朱某在现场,由贺某在楼梯上方,朱某在楼梯下方共同搬运该箱子。朱某在搬运该箱子过程中,不幸在楼梯上摔倒滚落,伤及头部,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朱某之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朱某伤后住院治疗7天,出院时无自主呼吸,双瞳孔散大,并于2014年1月9日死亡。
  后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朱某的女儿将以上四人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48万余元。今年3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妍担责两成,赔偿11万余元;张强担责一成,赔偿5.9万余元;李明担责两成,赔偿11万余元;贺某不担责。
【法官说法】
  据办案法官介绍,这是一起因义务帮工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临时性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被帮工人接受帮工后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义务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明作为二楼房屋的转承租人,是该次搬运行为的受益人和组织者,其没有明确拒绝朱某的帮工;张妍虽没有到现场参与搬运,但其对搬运房屋内物品是知情并同意的,作为房屋的出租人,与李明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均是被帮工人,应当承担同等赔偿责任。
  张强和贺某、朱某虽均不因搬运行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是义务帮工人,但张强受张妍的委托前去处理装裱机等物品,搬运箱子并非其受托事项,其没有拒绝并与朱某、贺某一起参与了搬运;同时,朱某应张强之邀帮助搬运物品,张强明知朱某年龄较大,搬运装有书籍的箱子存在一定危险性,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张强对朱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证据证明贺某对朱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过错,贺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从二楼往一楼沿台阶倒行拖运装有书籍的铁皮箱子具有极大的危险性,自身具有较大过错,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护自身安全,剩余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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