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替外甥女出气打人赔偿6000余元
2015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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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3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易秀娟) 近日,岚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摊位争执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打人者赔偿6000余元。
  李某在岚山区某蔬菜批发市场经营水果,王某在同一蔬菜批发市场经营油条摊。2014年9月18日上午,李某之子小李在水果摊旁垫路,王某认为小李垫路时移动了自己的桌子,因此与小李发生口角,并将李某的水果摊推倒。
  王某之舅徐某闻声来到现场,认为外甥女被欺负,一怒之下挥拳打了李某头部几拳,扇了几耳光,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24天,经诊断为面部软组织挫伤、脑外伤反应。后李某将王某、徐某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水果损失等共计1万余元。
  近日,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徐某因故与原告发生纠纷,致原告受伤,应赔偿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6695.8元。被告王某将原告水果摊推倒,应赔偿其水果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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