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捡”,待遇不一样
2015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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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人在一旁,“捡”走手机
  本报8月13日讯(记者 王震 实习生 张哲 通讯员 李泰霖) 日前,市区一女孩在电玩城游戏时,将手机放在身旁台面上,一男子将手机偷走。事后,该男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7日,初中女生小周在某商场内的电子城玩,期间在跳舞机上跳舞时,将手机放在了身旁3米远的台面上。游戏结束后,小周发觉自己放在旁边的手机丢失。城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电子城内的视频监控,监控视频记录下了一名男子偷拿小周手机的过程。10日,该男子再次出现在电子城内,民警和电子城内的工作人员将其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25岁,曾有多次盗窃前科。审讯中,王某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认为自己是“捡”,因为手机离女孩有好几米远。得手后,这部苹果5s手机被王某卖了200元钱。目前,这部手机已被追回。
主人不见了,挎包被“捡”走
  本报8月13日讯(记者 王震 实习生 张哲 通讯员 刘方光) 12日下午,郭女士把挎包遗忘在医院的大厅内,包被一男子捡走。事后,民警找到捡包男子,将挎包追回。该男子捡包不还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民警对其批评教育后,没有给予处罚。  12日下午,市民郭女士前往市区某医院内看病,携带的挎包内有手术费2600元,还有银行卡以及其它证件。郭女士在离开医院时,将挎包遗忘在了大厅坐位上,返回时,挎包不见了。城里派出所民警调取了医院内的监控视频,发现一名男子在丢包处徘徊多时,最终将挎包拿走。 
  经过查找,民警找到了拿走挎包的男子,男子是隔壁病房的护工。起初,男子拒不承认自己拿走了挎包,经民警多时劝导,他才承认了“捡”包的事实,并将财物归还给了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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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来的 不能说就是你的
  如果是物主遗忘,拾获者善意占有,不能获得该物的所有权,物主向拾获者讨要的,应该偿还。如果是价值比较小的财产,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物主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拾获者偿还。如果是价值比较大的财产,有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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