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违规招待的主要责任者
2015年11月1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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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元中
江西省纪委近日通报称,新余市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廖慧敏、副科干部杨纯清等人到下辖王坑管理处检查工作,受管理处党总支书记钟小林邀请到酒店进餐,多人饮酒。经研究,区纪委给予对该事件负领导责任的廖慧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杨纯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钟小林等人党内警告处分。
在该事件中,负领导责任的廖慧敏与不负领导责任的杨纯清受到一样处罚,让人看不出领导责任与一般责任后果有何不同;在违规宴请事件中起发动和组织作用的钟小林,与其他参与饮酒者一样仅仅承担参与责任,也让人怀疑处分不合理。
本来,客随主便是一项主客关系常识,公务接待虽然不同于私人作客,但工作餐的招待安排却同样是由招待方像主人一样操持的。在违规接待事件中,被招待者固然应当对违规招待说“不”,并应对“来者不拒”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招待者不仅犯错在先,而且其违规行为是主动的。如果招待者坚守规定不刻意为之的话,被招待者违规受招待的事情就无从发生。而且,在违规招待已经木已成舟的情况下,受招待者通常也是难以拒绝的。在此意义上,正是招待者没原则的“热情好客”,把被招待者拉下了违规宴请之水。
一般来说,对于违规招待事件的酿成,招待者是主导者,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被招待者往往事先不知情,是被动卷进去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是遵守执行相关规定还是进行违规招待,决定权掌握在招待者手里。因此,根据各自所起的作用,招待者而非被招待者才是主要责任者,理应受到最严厉处分。也只有通过严格追究招待者的责任,他们才可能严守规定,杜绝违规招待现象的发生。如果招待方坚持按规定办事并形成规矩,被招待者即使不乐意也无可奈何。
当然,像该事件这样,被招待者可能经常是上级领导。即便如此,是否进行违规招待也仍然取决于招待者,不能免除招待者的发动者和策划者性质,招待者应当与被招待领导一起承担主要责任。非此,不但无法刹住违规招待之风,还会助长只顾让领导高兴、看领导脸色行事,而把原则和规定抛到脑后的不良习气。鉴于在违规招待事件中招待者通常会起主要作用,不能轻易漏掉招待方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否则,不仅可能处罚不公,招待者也会因为有领导顶着、易被变相袒护等原因有恃无恐,导致违规招待事件层出不穷。
事实上,与招待者和被招待者如何确定责任的类似,同一行为关系中不同角色的定责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纪律制定时容易引起争议的因素,比如受贿罪和行贿罪的量刑一直是刑法修订中的焦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买方与卖方的罪责也有颇多争议。虽说不同的观点有不同的解释,但争论者的目的都是一致的,那就是通过法纪的约束,提高违法乱纪的成本,从而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行为。伴随着争论,法纪条文制定以及执行也在不断演变,构成了整体上社会规则的进步。(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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