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职责
2015年11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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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临时救助及综合救助的牵头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实施。
2、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的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3、财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使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的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5、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救助的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6、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帮扶救助的牵头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7、工会:负责困难职工、劳模、农民工生活救助的牵头实施,民政等部门配合实施。
8、残联:负责残疾人相关救助、康复的牵头实施,有关部门配合。
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慈善、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相关职能作用,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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