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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环节:
严禁屠宰病死注水羊
通告要求严禁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病死、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的羊。
加工环节:
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病死羊肉及畜禽肉等不合格肉品加工生产,严禁用毛皮养殖动物胴体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羊肉制品等。
流通环节:
销售“混合肉”要说明
销售混合肉的,要向生产加工企业索要《检验合格证》等证明,并在销售场所明示“混合肉”。要按照“一票通”要求,批批留存进销货凭证,做好进销记录;销售的羊肉制品标签真实规范;严禁销售病死、未经检疫、来源不明以及掺假掺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羊肉及其制品。
餐饮服务环节:
羊肉产地要公示
严禁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羊肉及其制品,以及标签不完整的羊肉及其制品。火锅店、自助餐等餐饮服务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羊肉产地或来源、品牌等信息;提供混合肉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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