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钱、捡钱、调包,窃得一万余元
四人设捡钱分钱骗局被判刑
2015年11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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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1月26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王英军) 掉钱、捡钱、调包,四名被告人将别人的一万余元秘密调包。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四名被告人均获刑。
  2015年2月12日上午,被告人蒋某、陈某与周某(已判刑)、邹某(另案处理)商议以“调包”方式窃取他人钱款。四人等待在某银行门口,由蒋某选定被调包目标贾某后,四人尾随被害人贾某至聊城市东昌府区某水库西面一条东西土路上,由周某在贾某面前假装掉“钱”(为报纸包裹的冥币),邹某随即捡“钱”,并喊住被害人贾某,商量分“钱”。
  周某返回后声称丢钱,以检验被害人贾某的钱款是否为自己所丢失为由,将被害人贾某携带的11717元现金用事先准备好的道具秘密调包,蒋某、陈某在附近策应。调包成功后,陈某驾驶摩托车载邹某与蒋某逃离案发现场,周某在逃离过程中被现场抓获。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的近亲属自愿代陈某退赔被害人贾某2930元。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调包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陈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亦应作为本次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被告人蒋某、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近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赃款,对其二人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蒋某、陈某与周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贾某87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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