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致死家属状告同饮人
法院:共饮同事担责10%
2016年01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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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武素芳                 
  同事之间一块聚餐是常有的的事,但刘先生与同事聚餐之后因为饮酒导致车祸身亡却让人大为不悦。近日,刘先生的家人将一块聚餐的同事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共同饮酒同事承担10%的责任。
  2015年9月30日下午,刘先生与其同事四人相约到聊城市建设东路某饭店吃饭、饮酒,刘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 
  刘先生与同事便在饭店吃饭、饮酒至八点左右,期间,有同事陆续离开,当其中一位同事钟某离开时,钟某给刘先生的妻子打了电话,让其劝刘先生早回家,随后,又有同事相继离去,只剩下刘先生与同事李某至晚上11时30分左右,才离开饭店,各自回家。 
  刘先生驾驶摩托车于12点,沿鲁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华路交叉口南约15米时,与停在路边的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先生当场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先生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1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刘先生未取得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观察不周,操作不当,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起主要过错作用;货车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起次要过错作用。货车车主及其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刘先生家属185000元。
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死亡
共饮同事被判担责10%
  刘先生家属认为刘先生生前与同事一起饮酒,最后由于酒后驾车出车祸死亡,与刘先生一起饮酒的同事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多次找与刘先生一起饮酒的同事讨要说法。刘先生家属在多次讨要说法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刘先生同事告上法庭。 
  刘先生的家属认为,丈夫的同事明知其开摩托车回家不能喝酒,仍相约共同饮酒,且在饮酒达到一定程度后,对其继续饮酒未尽到提醒、劝阻和相应的照顾义务,让其自行回家,造成严重醉酒发生事故死亡,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两个孩子。刘先生的家属认为刘先生的同事主观上对刘先生的死亡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诉于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先生与同事同桌饮酒,,四被告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未尽到或未完全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及通知等注意义务,与刘先生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对刘先生因饮酒导致死亡均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刘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能力、过量饮酒及酒后驾驶摩托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充分认知,但其却放任了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以90%为宜,四被告承担10%的责任,其中最后走的同事应承担的赔偿比例为以4%为宜,即33463.88元,其他三人各承担2%,即16731.94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赔偿33463.88元;其他人各赔偿16731.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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