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情形建筑均属违法建设
另有两种情形,原则上不按违法建设处置
2017年06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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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对违法建设如何认定、处置分类的类型进行解读。
  ■违法建设认定范围和标准
  认定范围: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设施等。
  认定标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违法建设的认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建设: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工程;
  2.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3.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4.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5.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湖泊、水库、文物、铁路保护管理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建设工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按违法建设处置:
  1.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存在的房屋;
  2.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违法建设处置分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由市、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拆除:
  1.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2.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4.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5.擅自填堵、蓬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6.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7.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8.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
  9.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10.严重违反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规定的;
  11.法律法规规定应拆除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应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限期完善规划许可等相关建设手续: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需要拆除的违法建设,拆除后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其中,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安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拆除:
  1.因自然灾害灭失、原有危房拆除等原因在原址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2.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设,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作出相关停止使用决定前;
  3.用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民生事业设施及城乡公共设施,按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建设的;
  4.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对拟暂缓拆除的违法建设,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批准,明确暂缓期限并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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