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骗保”行为,可领万元奖金
我省出台社保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下月起施行
2015年05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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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5日讯(见习记者 周国芳)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其中提出了举报“骗保”行为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的1%予以奖励,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超过50万的,对举报人按追回基金的1%增发奖金,最多不超过10000元。“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办法明确规定了举报范围,具体包括: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分解收费、多计多收医药费用,伪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虚计费用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等行为,也可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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