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滨州施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
乡镇政府要配交通安全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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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9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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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日讯(记者 刘涛 通讯员 管林建) 自9月1日起,《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车辆所属单位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中应承担的职责与责任,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据了解,滨州是全省首个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地级市。 随着滨州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逐渐走进千家万户。目前,滨州100万户家庭已有95.9万辆机动车登记入册,驾驶人达89.7万。车辆的增多,致使交通事故频发,滨州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若单靠某一个部门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需要各部门配合,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2013年6月17日,滨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滨州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并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的交通安全职责和监管责任。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并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除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外,还要督促村委会、居委会、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此外,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协助做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该《规定》还对政府各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做出界定。从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到气象部门、红十字会等20余个政府机构,它们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负有明确的监管责任。 另外,《规定》也明确了车辆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角色定位主要负责组织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或者辞退。 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规定》还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法规固定下来,并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与单位评优创先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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