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丽 孙玮) 交通事故肇事者和伤者协议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肇事者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多少,肇事者就赔多少。后来发现保险公司理赔额低于预期,双方因此闹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担责90%。 今年4月6日8点,27岁的赵亮(化名)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G204与轿顶山路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左转弯的20岁的曹建(化名)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曹建头部和手部受伤,虽然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是花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 事故发生时,因赵亮的车辆当时运载大量海鲜,考虑到自己保险齐全,为尽快解决纠纷,离开事故发生现场,赵亮便与曹建达成协议:赵亮在交警那里交纳保证金1万元,垫付曹建医疗费8000元后,主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曹建必须无条件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理赔材料给赵亮,等保险公司理赔完成后,其最终赔偿则是保险公司理赔多少就是赔偿多少。后来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予理赔,同时肇事车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曹建因得不到预期的赔偿,便向岚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亮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9月,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赵亮与曹建达成协议,约定由赵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则必然导致赵亮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对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不当,不予采信。法院在重新查明交通事故过程的基础上,结合双方肇事行为的性质、事故责任大小和主观过错程度,确定被告赵亮对原告曹建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其中保险公司承担75%,赔付2万元;赵亮承担15%,赔付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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