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门:
物业变更应取得50%以上业主同意
2014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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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联系到烟台市住建局物业行业管理科,该科副科长宫青说:“白石新城小区的物业——白石物业管理公司确实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资质。但是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的规定,白石物业管理公司便是原业主委员会聘用的‘其他管理人’,双方签订了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中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我们主要是参照上级本门的相关管理细则,现在烟台还没有出台相关的物业管理细则。白石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没有物业管理资质,但是符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我们也无法对它的合理性下定论。
  “2009年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因此,白石新城物业的选聘和解聘应当取得小区50%以上的业主同意,而非只由业主委员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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