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商业银行代销保险加上22道“紧箍咒”
保单和存单“长相”不能太难辨
2014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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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31日讯(记者 赵兴超) 4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开始执行。新规明确了需向超过年龄65周岁的投保人销售保单利益确定产品、约定15个自然日犹豫期、不确定利益产品需取得投保人签名声明等22条规定。
  前段时间,本报不断收到关于银行存款变成保险的投诉与咨询,而因为缺乏相关证据,一些老年投保人难以维权。从4月1日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从22道程序上严格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保险行为,最大程度保证消费者权益。针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老年投保人群体,《通知》规定,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这类情况还包括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最近一年人均收入。
  “有了这个《通知》,以后代销保险就更谨慎了。”3月30日,东岳大街一家银行网点大堂经理说,之前代销保险也出过一些纠纷,原因各种各样,缺乏一定的标准规范指导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的大堂副理是保险公司人员,销售中趋利对投保人有一定的蒙蔽,有些权利也不和投保人说明白。今后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投保人对投保越来越明白,就不会误投了。”
  按照《通知》,银行在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产品时,对于趸交保费超家庭年收入4倍、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等四类情况,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才能承保。同时,超过一年保险期的产品,应该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权利也要在合同中写明。
  3月14日,市民李先生曾投诉保险单据与银行单证材料类似,导致自己看花了眼。在《通知》第四、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把“保险合同”写在封面,并用不小于二号字体标明保险公司名称,分红险、万能险等各类保险需各自标明风险提示语。保险公司保单需与银行单证材料有明显区别。
  业内人士表示,此次《通知》规定条文数量多、内容详细,是对商业银行代销保险的又一次严格规范,将更大限度减少银行代销保险中出现的各类纠纷,避免投保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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