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燃气最高可罚50万元
2014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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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目前正在审议,其中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充装的气瓶、燃气质量及充装量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并做好充装记录;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销毁;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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